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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国家局发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681 次) 时间:2004/08/05/13:28
来源:bluecosmos
http://www.sfda.gov.cn/webportal/portal.po?UID=DWV1_WOUID_URL_945325&TOC=COLUMN_945325&OBJ=59673710 其中有一条规定: (八)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这是比较新的规定,以前当执业药师注册后离开注册单位时,是无法注销注册的,现在国家局已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允许你在离开注册单位时注销原注册证了,这个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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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燕子 标题:Re:l国家局发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时间: 2004/11/04/16:59 不注销原注册证的话,不是也可以变更执业单位吗? 作者: 天生我才 标题:回复:Re:l国家局发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时间: 2004/11/04/19:00 下面引用由小燕子在 2004/11/04 16:59 发表的内容: 不注销原注册证的话,不是也可以变更执业单位吗? |
| 有的人变更了工作单位之后,但不想注册执业药师了,是不是就应该撤消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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